教育部關於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案,請於114年3月6日(四)前,填寫具結書後送本室備查
依據本縣教育局114年3月3日教人字第1145007740號函辦理。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函以,各公立學校除依前開本部函確實加強宣導外,於聘僱各類人員前,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僱人員填寫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前開本部114年2月19日函檢附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函辦理。
二、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三、請全校所有同仁於114年3月6日前完成旨揭具結書之填寫後,執交人事室備查。
備註: 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如下 1.公務人員2.臨時人員3.約僱人員4.技工友 5.專任教師 6.代理教師7.代課教師 8.兼任教師 等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函以,各公立學校除依前開本部函確實加強宣導外,於聘僱各類人員前,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僱人員填寫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前開本部114年2月19日函檢附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函辦理。
二、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三、請全校所有同仁於114年3月6日前完成旨揭具結書之填寫後,執交人事室備查。
備註: 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如下 1.公務人員2.臨時人員3.約僱人員4.技工友 5.專任教師 6.代理教師7.代課教師 8.兼任教師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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