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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5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50015912號書函辦理。
二、案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20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次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依法請家庭照顧假時,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檢附新竹縣政府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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