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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及同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規定據以計算考績獎金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5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55940064號函辦理。
二、檢附新竹縣政府局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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