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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育孫留職停薪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1案,請查照。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專戶制退撫條例)第1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二、檢附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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