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辦理提敘,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理。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檢附鈞局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檢附鈞局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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