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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請超過7日事假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

一、本案說明如下:
(一)原則:公務人員請超過7日事假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
(二)例外:因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與事假有別,如公務人員請事假、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合計已達7日後,擬再申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雖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惟尚毋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亦不得拒絶。
二、為利各機關實務認定,舉例說明如下:
(一)一般事假7日者
1、某甲請一般事假4日及身心調適假3日後,如擬請一般事假3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但因尚在每年准給一般事假日數(7日)內,爰毋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
2、某乙請身心調適假3日及家庭照顧假4日後,如擬請一般事假9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且於前7日一般事假請畢後,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第8日及第9日之一般事假。
3、某丙請一般事假7日後,如擬依序請家庭照顧假6日及一般事假0.5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且於家庭照顧假6日請畢後,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0.5日之一般事假。
(二)按比例計算一般事假日數者
某丁係初任公務人員,115年3月經權責機關派代任用,其一般事假經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按比例計算後為6日。某丁請家庭照顧假3日及身心調適假3日後,如擬請一般事假7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且於前6日一般事假請畢後,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第7日之一般事假。
三、檢附新竹縣政府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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