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關於初任各官等人員申請採計免予試用之年資認定標準及申請期限1案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2號辦理。
二、對於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擬申請採計免予試用者,其經驗亦應為連續任職滿6個月以上,始符合任用法試用制度之精神。從而對於擬申請免予試用之年資,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
三、另配合115年8月26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等年資,符合相關要件時得採計提敘俸級。茲以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實務上係指當事人所具經歷依俸給法令規定得對照相當公務人員之官等職等而言。據此,初任各官等人員如有符合上開115年8月26日修正施行之俸給法規所定機關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經依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者,得作為免予試用之經驗。
四、檢附新竹縣政府書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二、對於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擬申請採計免予試用者,其經驗亦應為連續任職滿6個月以上,始符合任用法試用制度之精神。從而對於擬申請免予試用之年資,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
三、另配合115年8月26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等年資,符合相關要件時得採計提敘俸級。茲以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實務上係指當事人所具經歷依俸給法令規定得對照相當公務人員之官等職等而言。據此,初任各官等人員如有符合上開115年8月26日修正施行之俸給法規所定機關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經依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者,得作為免予試用之經驗。
四、檢附新竹縣政府書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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