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適用職安法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提起申復者救濟程序一案。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10月2日公保字第1151060253號函辦理。
二、同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公務人員,對依職安法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倘業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考量職安法之申復程序,本質上係針對不服機關職場霸凌決定之內部自我審查機制,其功能及救濟階段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之申訴程序相當,該申復決定自得視同保障法之申訴函復,公務人員如不服該申復決定,得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救濟;至如未經申復決定者,自得依保障法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三、檢附新竹縣政府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二、同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公務人員,對依職安法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倘業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考量職安法之申復程序,本質上係針對不服機關職場霸凌決定之內部自我審查機制,其功能及救濟階段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之申訴程序相當,該申復決定自得視同保障法之申訴函復,公務人員如不服該申復決定,得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救濟;至如未經申復決定者,自得依保障法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三、檢附新竹縣政府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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