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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宣導

主旨: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請各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妥適利用民眾檢舉管道,並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69426號函及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1日新縣衛健字第1125016810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112)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

四、貴校亦可利用新竹縣1999為民服務專線、新竹縣政府縣民信箱、竹縣e999陳情APP或電話撥打至新竹縣政府衛生局等管道,提供相關訊息進行通報。

五、若有發現學生於校園內違規吸菸(含電子煙)者,可填寫「新竹縣查獲學生違規(吸菸)行為事件報告書」及「新竹縣查獲學生違反菸害防制(供應菸品)事件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傳真(657-0549)至本府衛生局,如確有違反規定,該局將逕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辦理。

六、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



解釋:
若學務處接獲通報,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十三條十三款記小過乙支,並送衛生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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