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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人員,於8月至12月退休時,其平均工資計算方式

主旨:放寬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人員,於8月至12月退休時,其平均工資計算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9月12日府人給字第1134656494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113年度第二次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三、查勞動部106年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總額」,為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是以,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人員於1月至6月退休,其前一年度終結時之不休假加班費請求權,係於退休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自得納入工資總額計算退休平均工資。復依上開函釋,勞工「契約終止」時,當年度未休假加班費,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係屬機關裁量權限。

四、次查本府前以107年7月27日府人給字第1070150149號函、112年7月24日府人給字第1120363646號函,及112年7月27日府人給字第1124612252號函(諒達),放寬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人員於7月份退休,得將「當年度契約終止後」之不休假加班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

五、基於衡平各月份適用工友管理要點退休人員權益,其平均工資採計不休假加班費規範如下:

(一)1月至6月退休者,按上開勞動部函釋,採計「前一年度終結」之不休假加班費。

(二)7月至12月退休者,則採計「當年度契約終止後」之不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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