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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案。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係按年核計加級;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復查銓敘部民國95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號書函意旨,公務人員採計曾任聘僱年資提敘俸級,應以同機關同性質之聘僱年資為要件,不同機關或不同進用依據之聘僱年資不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
三、檢附新竹縣政府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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